中国航空航天工具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ero-Space Tooling Association,缩写CATA)成立于1990年3月(创始于1981年),是由航空航天企事业单位及从事航空航天工具与设备科研、教育、生产、贸易、服务的企业、事业、社团法人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我国唯一的航空航天业全国性行业协会。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协会成立以来,秉承“发展工具行业,振兴航空航天”的宗旨,努力为会员、行业、政府服务,持续致力于航空航天业的信息服务、平台搭建、资源对接、市场开拓、能力建设、诉求表达和权益维护。目前,协会拥有航空工业、航天科技、航天科工、中国航发、中国商飞等单位会员200余家。根据会员需求,协会组织年会、论坛、沙龙、联谊、考察、展览、推广等内外部交流活动;搭建技术、管理、法律、信息、人才、融资、培训、咨询等各类服务平台;开展团体标准制订;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代表会员与行业主管部门对话,推动政府制定对行业更加有利的政策。
目前,协会业务形成了以服务航空航天生产制造(制造技术与工艺装备)为基础和核心,以服务使用保障(维修/保障技术与装备)、设计研发(数字化技术与软件等)为重点,以航空航天装备融合应用(航空应急救援)为特色,服务航空航天全产业链的“大工具”格局。
党的十九大以来,协会立足航空航天,面向国防军工,服务社会发展,积极围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秉承开放、融合、共赢的办会方针,为实现制造强国、航空航天强国等强国目标及强军目标贡献力量。
1990年时任航空航天工业部部长林宗棠为协会题词
“发展工具行业,振兴航空航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航空航天工具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ero Space Tooling Association,缩写:CAT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航空航天工具与设备(用于研发设计、制造试验、服务保障等)及相关产业科研、教育、生产、营销、应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限制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以服务我国航空航天制造业为宗旨,代表和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努力为协会成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行业规范和自律。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行业内部之间、本行业与用户及相关行业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并代表本行业与国内外同行业进行交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和自律性协调功能,为提高航空航天工具保障水平而努力。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协助政府宣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研究和探讨行业的发展方向、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行业的诉求和建议,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三) 组织编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推动其贯彻执行,推进航空航天工具标准化;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工具产品质量、管理评比,协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四) 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行业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和情报,为会员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五) 为行业企业提供管理、技术创新、信息化、人才引进、对外合作、会议展览和法律咨询等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信用评价和培训认证等服务;
(六) 开展行业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的培训及评价工作,开展理论研讨,举办相关会议,不断提高行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七) 组织技术交流、攻关和协作,推广先进工具技术、产品和管理经验;
(八) 组织或参加国内外工具方面的展览、展销订货等活动,协助会员单位打开市场、组织引进、推动出口;
(九) 积极开展与不同国家和地区行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 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守法,提升职业道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推动工具行业的横向联合,支持组织企业集团,协调有关经营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
(十一) 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宣传优秀会员,促进会员品牌建设和自主创新;
(十二) 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工具信息、交流材料等出版物;
(十三) 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单位会员应是研究、制造、销售、使用航空航天工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的社会组织。
(五) 个人会员应是本行业内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或关心与支持行业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秘书处审核;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及时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六) 维护本团体的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单位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一) 对违反本团体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及行业共约的会员作出处理决定;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应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再按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航空航天工具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收取会员会费。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各项资金接受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年度财务决策和审计报告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8月 28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